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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城镇化

农村城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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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城镇化

农村基本政策和有关政策规定:农村城镇化  农村城镇化是指各种要素不断在农村城镇中集聚,农村城镇人口不断增多,城镇数量、规模不断增大,质量不断提高的过程。它是以工业为主体的非农产业集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农村社会演进并通往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过程,是传统农村向现代城市文明的一种变迁,是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我省目前的城镇化水平为30.7%,低于全国7个百分点,任务十分繁重。�  1、城镇化目标:到2005年,全省城镇化人口要占总人口比重的35%,到201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要达到50%左右,农村从事二、三产业的劳动力比例达到70%左右。�  2、农村城镇化发展的基本方针。由注重小城镇外延粗放式发展,转变为注重质量的集约型发展;由单纯注重小城镇建设规模和人口数量,转变为注重经济发展和提高居民整体素质;由单纯注重小城镇自身完善和发展,转变为注重城镇间的相互联动和开放式发展;由主要通过政府行政手段推动,转变为主要依靠市场经济的办法和多方面的力量;尊重经济规律,不搞一刀切。�  3、促进农村城镇化的配套政策。一是户籍制度。对到建制镇投资、兴办实体、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均可申请办理小城镇户口,不受“农专非”指标限制,不收取入户费和增容费,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二是土地使用制度。在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中心建制镇建设。对复垦的旧村庄用地,免收3年农业税、特产税和集体提留。进镇入户农民原承包的土地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不收回,在承包期内可以转让、入股、定期租赁等,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三是财政金融政策。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以投资、贴息和补助等方式,用于小城镇特别是中心建制镇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编制规划和信息网络建设。四是税费政策。各县(市)在小城镇征收的城镇维护建设税原则上全部返还,用于小城镇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在小城镇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各县(市)可以安排50%以上返还,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4、繁荣小城镇经济。小城镇建设要同壮大县域经济、发展乡镇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移民搬迁结合起来,引导更多的农民进入小城镇,逐步形成产业发展、人口聚集、市场扩大的良性互动机制,增强小城镇吸纳农村人口、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要继续支持小城镇建设,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小城镇发展。重点渔区渔港、林区和垦区场部建设要与小城镇发展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进村庄建设与环境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