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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党员可以生三胎吗

农村党员可以生三胎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农村党员可以生三胎吗

不可以。目前国家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并没有开放三孩政策,农村地区生育三胎属于超生,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1、如果夫妻两个有2个子女,但是这两个子女有医院开具的缺陷证明,符合这个条件的国家可以允许生三胎。

2、如果是离过婚的夫妇,再次结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生三胎不罚款。结婚前男女双方都有子女,再婚后可以再生三胎。

3、若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户口,且夫妻双方本身都是独生子女的,可放开生育第三胎。国家现在生育政策越来越好,但是现在的年轻人却都不敢生育,有个别家庭条件好的能够生的起孩子,也能养得起孩子。

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